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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起诉客户“跳单”被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37
核心提示:孙女士打算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购买密云的一套二手房,但在看完房后,孙女士选择另外渠道购买下了这套房。由于未通过中介公司成交,

孙女士打算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购买密云的一套二手房,但在看完房后,孙女士选择另外渠道购买下了这套房。由于未通过中介公司成交,孙女士被对方以“跳单”为由告上法庭。近日,密云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求。

原告中介公司诉称,孙女士系该公司客户,原本打算通过该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去年,该公司为孙女士找好房源并约定看房时间,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后,公司带孙女士看了位于密云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约好当天下午约房主商谈并签合同,但当天下午孙女士未到。

三天后,公司发现孙女士已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该公司由此认为,其与孙女士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并约定以房屋出售价格的2%作为违约金,现孙女士未通过公司购买涉案房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孙女士在庭上表示,原告并没有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涉案房屋也非原告中介公司带其看的,所以中介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合理。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孙女士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关于禁止“跳单”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并非独家委托原告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即本案所涉房屋出售房源信息并非原告中介公司独家掌握。

在此情形下,孙女士有权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现孙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中介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原告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孙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孙女士没有利用原告中介公司居间的信息和机会与涉案房屋原产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孙女士不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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