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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兄私自处分房产女儿起诉 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小黎(化名)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过户到了小黎的哥哥名下,妹妹小黎诉至法院,

小黎(化名)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过户到了小黎的哥哥名下,妹妹小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母亲与儿子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女儿的利益,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起因:母兄私自处分房产

原告小黎诉称,涉案房屋原系父亲单位分配住房。父亲去世后,母亲用自己的工龄和父亲的工龄,补缴一部分购房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后来其得知母亲和哥哥于2008年2月21日通过买卖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哥哥名下。

小黎认为,涉案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和哥哥无权私自处分,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为无效,故诉至法院。

小黎的母亲辩称,同意小黎的诉讼请求。因为儿子也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且并未支付任何房款,所以其认为此合同无效。

而小黎的哥哥不同意妹妹的诉求,对于房子具体情况,他称自己与父亲是同一单位的,正是基于这一因素,单位综合考虑家庭及住房情况,才分给了房屋,并同时确定他为共居人。父亲因病去世后,单位与母亲签约出售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为母亲名下,购房款2万余元是由他出资。而且是在母亲提议下,他才与母亲一块将房屋权属变更到了自己名下。

此外他认为,在购买房屋时父亲已去世,因此房屋权属理应归母亲个人所有,系其个人财产。

而根据相关规定,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这说明原告起诉书中所认为购房使用了父亲工龄,所购房屋应认定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焦点:房屋是否夫妻共有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原系小黎父亲承租的单位公房,母亲在父亲去世后继续承租并购买了涉案房屋。

对于产权性质,法院认为小黎主张系其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有房屋,小黎哥哥则主张系母亲个人所有房屋,判断房屋是否为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关键在于购房款是否用了母亲与父亲的夫妻共同积蓄。

父亲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母亲主张购房款2万余元系其从银行取出的8万多元夫妻共同存款拿出一部分交由儿子代缴,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取款日期距缴纳购房款4个多月,相差不远。

而小黎哥哥虽在缴纳购房款前1天从其银行账户中取出了存款共计2万元,且其次日代母亲缴纳购房款,但上述事实不足以证明其所取款项用于次日代缴购房款,且即使所取2万元全用于代缴购房款,但就剩余购房款儿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系用父亲与母亲共同积蓄外的其他款项支付,故仍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未用父亲与母亲夫妻共同积蓄购买。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综合全案,法院对小黎哥哥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涉案房屋系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有财产。涉案房屋属于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涉案房屋应属父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儿子、女儿共同共有的财产。

母亲与儿子在明知涉案房屋有女儿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女儿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女儿的利益,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于小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母亲与儿子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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