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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释疑公证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33
核心提示:近日,居民张某来到小汤山镇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张某父母在1998年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明确表明张某父母去世后,其名下位于小汤

近日,居民张某来到小汤山镇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张某父母在1998年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明确表明张某父母去世后,其名下位于小汤山镇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屋由张某继承。张某父亲于2016年去世,母亲于今年3月份去世。张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中得知,张某父母在2010年曾与王某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该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张某父母的生养死葬,张某父母去世后,二居室房屋归王某某所有。张某对此份遗赠抚养协议不予认可,认为按照公证遗嘱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但不知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自己应该怎么办?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前述规定说明,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张某父母与王某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即使张某父母已经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明确房子归张某继承,但因该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相抵触,故应按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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