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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1  浏览次数:35
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印发《北京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要求机关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贯彻执行。这是北京市纪委监委
日前,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印发《北京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要求机关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贯彻执行。这是北京市纪委监委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切实举措。 “十不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准发表、传播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准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不准与监督联系、巡视巡察单位和有关个人及审查调查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和宴请;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不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违规办案;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不准在工作时间、执行“留置”任务和其他公务活动期间饮酒;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应高于纪律底线要求,严于一般党员干部。”北京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自身的监督制约,推动新时代首都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市纪委监委按照有效管用、简洁明了、方便操作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首都纪检监察工作特点,专门制定了《北京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市纪委监委将严格按照该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防止“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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