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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返聘病亡 家属告学校被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7  浏览次数:146
核心提示:退休教师周某被学校返聘,担任老教师协会活动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后被查出患肿瘤死亡。家属坚持认为,该活动中心在周某入职前刚装

退休教师周某被学校返聘,担任老教师协会活动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后被查出患肿瘤死亡。家属坚持认为,该活动中心在周某入职前刚装修完毕,因甲醛超标导致其患病,故起诉学校和装修方,索赔近62万元。一审认为,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能得出该活动中心甲醛含量超标,与周某患肿瘤死亡之间在医学及病理学方面具有肯定性的因果关系的结论,故驳回起诉。家属不服提出了上诉。北京晨报记者9月25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家属告学校甲醛超标

周某原为北京市铁路第二中学教师,2010年4月退休。2012年3月,周某被该校返聘,从事老教师协会活动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活动中心位于校门口北侧临街的平房,设有棋牌室、卡拉OK室和活动室等,曾于2011年10月至同年12月进行装修。

据周某的家属称,活动中心在周某入职前刚装修完毕,周某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4点,其间需待在活动中心看管活动室。因活动中心在装修中采用了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材质材料,导致整个活动室味道刺鼻,周某身体逐渐出现不适并不断加重。

至2012年8月,周某身体出现明显异状,体型极速消瘦,皮肤严重瘙痒。2013年8月,周某被怀疑为血液病被收治住院。2014年2月,周某被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并于2017年3月7日去世。2016年6月1日,周某的妻子曾委托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活动室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在装修完成4年多之后,甲醛含量仍超标三倍以上。

家属认为,校方没有为周某提供符合环保健康标准的工作环境,反而要求其在甲醛含量严重超标的封闭室内工作长达近两年,导致原本身体非常健康的周某罹患重症,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否认与装修有关

铁二中辩称,无法证明周某的身体损伤是由校方原因造成,活动室的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周某生病后曾多次看望并给付15000元,且其他组织也对周某进行了资助。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无证据佐证。被告装饰中心也称装修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

经查,2016年6月1日,周某的妻子曾委托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铁二中老教师协会活动中心的卡拉OK室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测试结果为甲醛含量0.33mg/m3(参考值≤0.10)。

审理中,法院还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就甲醛污染与周某所患淋巴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致害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以本案涉及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内容,超出中心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证据不足起诉被驳回

西城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甲醛超标与周某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虽然提供了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卡拉OK室空气质量测试报告,但此次检测系单方委托,且其结论不能直接证明周某患病与甲醛超标存在必然性,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亦不能证明其主张。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甲醛超标与周某患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专业性问题,应由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相应鉴定,但相关鉴定单位以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鉴定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周某的家属提出上诉,坚持主张活动中心甲醛含量超标与周某患肿瘤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曾委托鉴定机构就甲醛污染与周某所患淋巴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致害程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截至目前,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得出铁二中老教师协会活动中心甲醛含量超标,与周某患肿瘤死亡之间在医学及病理学方面具有肯定性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在此情况下,一审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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