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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115
核心提示:随着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7月31日开始施行,北京冬奥组委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提交首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

随着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7月31日开始施行,北京冬奥组委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提交首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公告申请。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条例执行。北京冬奥组委此次提交的标志包括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4件残奥会标志。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洪波表示,此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订,兼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拓宽了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提高了保护水平,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融合衔接。该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政府认真履行申办承诺和《主办城市合同》的切实行动,是我们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伟大实践,是奥林匹克运动在中国推广和发展的崭新篇章。提交标志公告后,北京冬奥组委会积极行使标志权利人的权利,在充分开发、利用和维护相关标志品牌价值的同时,对发现的各种侵犯标志专有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文彤表示,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委会和主办国家的重要权益。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是主办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主办国保证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举措。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对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提供全力支持,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顺利举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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