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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逝母改嫁 孩子交由姑姑监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2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我愿意跟姑姑生活在一起。9岁的小林(化名)对法官说。近日,海淀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依法变更小林的监护权,今后由姑姑代替妈妈作

“我愿意跟姑姑生活在一起。”9岁的小林(化名)对法官说。近日,海淀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依法变更小林的监护权,今后由姑姑代替妈妈作为小林的监护人。这是我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海淀法院首例通过协议方式变更监护人的诉讼。

父亲病逝 姑姑欲当监护人

9岁的小林在姑姑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前,日常生活就由姑姑照料。而小林的父母在他4岁时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小林随父亲生活,由父亲直接抚养,全部抚养费用由父亲承担。妈妈回到老家再婚,后来又生育了一个女儿。小林跟着父亲、奶奶和姑姑生活。

然而就在小林8岁时,爸爸突发心梗医治无效死亡。奶奶承受不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三个月后也因呼吸衰竭去世。爸爸和奶奶相继离世,只剩下姑姑与小林相伴。

依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爸爸去世后,妈妈成为小林当然的监护人。可是小林妈妈已另行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在外地生活,经济能力有限,不可能来京与小林一起生活。而小林从小在北京长大,也不愿意跟着妈妈去外地生活。

于是,小林的姑姑向海淀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请求由她对小林进行监护。

提交证明 居委会同意变更

开庭前,本案主审法官曹晓颖找到小林妈妈来法院谈话。小林妈妈称,她的收入不稳定,小林跟着姑姑在北京能够生活得更好,同意将监护权交给姑姑。而小林也愿意和姑姑生活在一起。法官随后向小林姑姑详细了解情况,原来小林姑姑离异无子女,现是一家外企的高管,愿意也有实力将小林养大成人。

法官向小林姑姑详细讲解了《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告知其需经小林住所地的居委会等部门同意,她才能担任小林的监护人;法官还告诉小林姑姑,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监护权,但应当尊重小林的意愿。为了保障小林的健康成长,姑姑还需要提供自己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体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

法庭上,小林姑姑提交了工作收入证明、身体健康检查报告等。在她出示的居委会证明文件中写明:“小林出生至今一直在该社区生活,父母离异后小林随父亲和姑姑、奶奶共同生活,得到奶奶、姑姑在经济上及生活上的支持和照顾。去年父亲和奶奶相继去世,小林和姑姑一起生活,事实上由姑姑监护。小林的母亲离异后返回原籍,已另行成立家庭,不具备在京监护小林的条件。现姑姑自愿担任小林的监护人,居委会同意。”

符合条件 法院变更监护权

法官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小林妈妈虽是监护人,但在离婚后并未实际抚养小林,现在亦无能力与条件照顾小林的生活。而他姑姑长期与小林共同生活,了解小林的生活习惯,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在小林父亲和祖母相继离世后,实际承担了抚养职责,并愿意继续担任小林的监护人。而小林也愿意由姑姑担任监护人。

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权益、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等原则,综合考虑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抚养能力,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方面的联系等因素,小林姑姑适合担任他的监护人,而且小林住所地的居委会也同意由姑姑担任监护人。最终,法院将小林的监护人变更为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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